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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最新修正分析兼論科研採購之利害關係人迴避

參考文獻


政府採購法最新修正分析兼論科研採購之利害關係人迴避,陳世傑撰,載於科技法律透析,2019年10月,第31卷第10期,第7~10頁。
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修正理由所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已有規定」,所指為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前之第9條,現已移列第14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7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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