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工程因施工期間漫長,並涉及各種專業及分工,常因各種事由導致工期展延。其事由均會產生不同之法律效果,於訴訟時所得主張之請求權基礎亦有不同。然因營建工程我國並未訂有特別法律規範,通常係適用民法第八節承攬第490條至第514條等共26條之規定,鑑於工期展延所生之時間關聯成本問題複雜,復攸關當事人之權益甚鉅,與一般日常交易之遲延給付有所不同,是本研究希冀歸納工期遲延所生之原因,以俾利事後合理費用之計算。 本研究首先以民法承攬章節規定,回顧工程紛爭常用之條文,然因民法規定屬於補充規定,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倘當事人已有契約約定,則從其約定,是節錄工期展延相關契約供參。另,本研究亦說明在工程實務上工程款乃係由工程成本及合理利潤所組成。 因展延工期期間,承包商仍有管理工地之需要,這段期間所生之成本,皆係因時間延長而生,故此等成本或費用,即稱時間關聯成本。申言之,所謂時間關聯成本,係指因停工或展延工期將使承包商之整體施作期間延長,承包商為管理工地需要,勢必額外支出相關管理費及安衛、環保、交通維持、品質管理等與時間相關聯之費用,該等費用隨時間之增加而持續支出。 本研究以工期遲延所生之原因,及各種原因所生之遲延效果並針對請求權基礎,加以探討。並蒐集實務見解判決先例輔以說明佐證。次以民法相關條文及常見工程契約與實務判決,探討因工期展延而衍生與時間因素有關聯之費用。 最末,再以個案判決之研究為深度分析,藉以說明法院實務上係如何請求因工期展延而生之時間關聯成本,並進而提出建議,期能於日後以更有效率、經濟之方式解決工期展延所生之時間關聯成本之紛爭,以利工程契約之繼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