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購買人在尋找商品的交易初期階段,對使用近似商標之商品,發生實際混淆誤認,然而隨後經由進一步檢查商品或服務,而排除混淆,購買人最後並未基於混淆所引起之動機錯誤而決定購買,仍可能依據最初興趣混淆理論構成商標侵害或商標不正競爭。該理論,固然有達成符合商標法目的之功能,能維護商標商譽,並且使消費者在購買初期階段免於混淆之發生。然而其適用需要一些界限,因為有最初興趣混淆,未必即構成攀附商標商譽,甚至有可能便利消費者取得更多購買資訊,降低其購買成本並增加其選擇。吾人有必要檢討最初興趣混淆之保護必要性,並得致二個結論:第一、應衡量消費者是否因此增加購買之選擇、且選擇成本並未過度增加;第二、輕微或短暫之最初興趣混淆並無保護之必要。本文研究目的係為建立吾人對本理論之認識,為今後我國類似案件,依據我國現行商標法與公平交易法規範應有之處理方法,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