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去(2001)年6月底遠赴歐洲招商,該項招商行程曾舉辦一系列的台灣投資論壇,以吸引外資赴國內投資,也藉此提出多項改革政策。其中,包括打算調整國內金融機構逾放比率的計算標準,俾與國際上主要國家之標準同步,並使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資訊更加透明。國內現行逾期放款的列報規定,極易造成協議之分期償還契約被金融機構用來隱匿逾放的列報,也使逾放實質結構受到扭曲,誤導投資者過份樂觀看待銀行的授信資產。而備抵呆帳之提列不足,亦會影響資產品質及經營安全,顯示該項制度的確有修訂必要。 協議之分期償還契約被准許免列入逾期放款業已行諸有年,為顧及我國之特殊國情,該法規對於債權確保、逾放降低,及協助借戶週轉資金確實發揮一定的貢獻。況且,銀行用此方法與稍具資產規模及經營能力的債務人進行償債協議,不失為迅速降低逾放的方法。因此,本文主張不必完全廢止原有法規,但宜略作修訂,以使此法規更為周延、明確。 總而言之,本文旨在從金融實務觀點,提出免列逾放規定的若干修訂意見,冀望此修改方向能導正金融機構逾放的認列方式,並充分揭露不良資產資訊,降低各界對主管機關所公布的逾期放款產生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