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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從憲法觀點批判著作權法上援用「公序良俗條款」的正當性問題-色情光碟片為探討中心

摘要


我國實務上動輒援引「公序良俗」條款來禁止色情光碟片之著作權保護,其立論在於一方面認為色情光碟片非著作權法上之「著作」,另一方面又以「公序良俗」條款來限制色情光碟片著作人之著作財產權,實務見解考量社會之觀感,固然用心良苦,惟在學說上,實有不當之處。以著作權之保護要件而言,倘若色情光碟片並非無符合保護要件之可能,則色情光碟片原則上自應受憲法上財產權之保障。我國著作權法立法者並無明文規定「公序良俗」之條款,司法實務逕行援引上開條款來禁止色情光碟片之著作權保護,造成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已經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重大疑慮。故本文最後建議,立法者在著作權法上增訂「公序良俗」條款,或者以司法實務之解釋方式,引用美國言論自由之「雙階理論」:若經法官認定系爭之著作物屬「猥褻性言論」,即無悖離「禁止事先審查」之原則問題。因此,據此來認定色情光碟片非著作權之保護標的,如此幾乎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違憲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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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素霞(2015)。論著作權保護之客體-以原創性之色情著作為中心〔碩士論文,國立中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33-211020161402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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