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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公立大學公法人化之探究

摘要


教育部於九十年八月六日發布「大學教育政策白皮書」中揭示「公立大學法人化」,在該白皮書中提到如下的說明:「我國公立大學自行承擔包括財務在內之校務責任日趨明顯,而私立大學接受政府補助之比例也不斷升高,公私立大學之運作差異正在減少中。因此,我國公立大學應考慮仿照美、德、法等國大學之模式,走向法人化。即使近期內尚有困難,也宜先成立董事會或諮詢委員會,使全校師生明瞭本身為一事業體之工作同仁,校長乃接受董事會之遴選,來領導全體教職員推動校務。」(教育部,2001:32)。自大學法八十三年修正公布後,對於保障學術自由、建立校內民主機制及落實大學自治等,具有重大意義。唯在實施過程中,部分規定如「大學共同必修科目」、「學生退學」、「大學內部組織」等等規定,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也陸陸續續做出重要之解釋(如釋字380號、382號),顯示出現行大學法已不能因應當前大學發展之需要,亟待檢討、修正。遂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成立「大學法修法專案小組」,廣徵各界意見,以建構更有利大學發展之環境,達成大學追求卓越之目標。 近年來,由於高等教育的快速擴充,使得大學在量上達到飽和的程度,再加上政府對於經費之緊縮,政策上已不再傾向增設新興之公立大學之考量(周志宏,2001:261)。同時,當政府投入大量經費於高等教育之際,社會大眾亦抱持「期待」與「質疑」的態度─究竟高等教育能否真正給予社會的期盼有所回饋?面對政府財政的緊縮及學校本身有限的經費,「走向法人化」實為未來公立大學考量運作機制的重要趨勢。 「公立大學法人化」的理念旨在強調落實大學學術、行政之自主,以及對於校園內師生權益之保障。此外,不論在人事、經費和財務運用等各方面,皆具有其對外的相當獨立自主性(吳清山、林天祐,2001:111)。高等教育乃是研究學問、探究真理、追求學術自主之場所,透過公立大學法人化之推動,政府得以適度將其部分教育公權力授與公立大學。然在這過程中,值得我們去思考的是:究竟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所指內涵為何?「政府」與「大學」之間所扮演之角色、定位及權力關係的轉變為何?又此一政策對大學內部組織之影響衝擊為何?本文首先探討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的關係,其次,瞭解在八十三年修訂後之大學法下的高等教育現況及其可能面臨的困境;最後,在談論當公立大學走向公法人之時,政府與大學之間可能面臨的組織權力結構的轉變,進而對公立大學法人化之可行性提出建議,並做為未來高等教育改革之參考。

參考文獻


大學教育改革促進會編著(1994)。台灣高等教育白皮書。台北:時報。
周志宏、楊國樞主編(2001)。新世紀大學教育。台北:前衛。
周志宏、陳舜芬(2001)。學林分科六法-教育法規。台北:學林。
吳清山、林天祐(2001)。公立大學法人化。教育研究月刊。89,111。
林時機編著(1991)。大學改革與大學法。台北:正中。

被引用紀錄


李昆晃(2016)。我國大學技術移轉之法制與成效—以美國、日本為比較對象〔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70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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