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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醫療事故之民事責任論

The Liability of Medical Malpractice Litigation

指導教授 : 朱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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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隨著科技的發展與醫學的進步,使醫療服務的內容不再限於傳統定義下以治療疾病 為目的的非營利行為。許多廣泛的具有醫療性質的服務被普遍的提供,民眾一方面享受了新科技帶來的好處,但另一方面所需承受的風險,並不亞於傳統的醫療行為,目前國內病患權益意識高漲 ,醫病間溝通互動不良,當高風險與濃厚實驗性格的醫療行為產生了不欲的結果,醫療糾紛就如雨後春筍一般。醫療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往往尋法律途徑解決,於是給法律的適用帶來了新的課題。 本文的主題為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所以先就醫療行為的定義、內涵與特性做說明,接著對醫病雙方的關係做一釐清,界定醫師的義務與病患的權利。 現行民事損害賠償的主軸以過失責任為原則,雖然醫療民事責任的主體不限於醫師,但本文以醫師的注意義務為主要的內容,並進一步探討何種違反義務的行為會被評價為有過失。學說上,醫療水準是用以判定是否盡到其注意義務的重要依據,本文在探討醫療過失的時候將一併介紹醫療水準的概念與內容。 病患與醫療院所之間通常存在著契約關係,在我國醫療契約是以醫療方的醫療義務與病患之報酬給付義務為內容的非典型的契約,倘若醫療行為違反了契約義務,即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醫療給付的內容又涉及病患的生命、身體及健康,倘若對病患造成損害,不具阻卻違法事由時,亦有民法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我國民事規範中,尚有民法191條之3以及消保法適用於醫療行為的問題,後兩者分別為危險責任以及無過失責任,究竟應以何種規定來規範醫療行為,本文擬從法政策規範的效益,與整體社會成本,以及雙方當事人間的利益衡平來加以討論。 由於醫療具有其專業性與複雜性,判斷醫療事故的責任是否成立以及其責任範圍的界定,往往必須借助專業的意見以釐清因果關係。在我國醫療鑑定為法院處理醫療糾紛的重點依據,鑑定意見往往左右訴訟的勝敗,對當事人的影響不可謂不大,因此鑑定意見必須力求公正客觀,才能使法院的判決盡可能正確,目前鑑定制度存在著若干缺失,本文先檢討現行醫療鑑定的問題,再針對現行的問題提出改革之道。 仲裁制度是把當事人的爭執交由仲裁人加以判斷以解決紛爭的機制,仲裁與調解以及訴訟制度有著若干相同與相異之處,在紛爭處理上有其迅速經濟的優點,由於仲裁人通常是由具備該領域專業知識經驗的人出任,針對問題往往可以做出正確而實際的裁決。著眼於醫療的專業性,醫療糾紛處理草案即引進仲裁制度,以彌補傳統訴訟制度對醫療糾紛的處理力有未逮的情形,並同時疏解訟源。不過該草案亦表明,法案之醫療糾紛仲裁制度並不具專屬性,當事人同時可循仲裁法的規定辦理,上開草案的規定,產生了仲裁契約在調解不成立或未成立之前即以訂定的效力疑義,另外醫療仲裁是否能順利推行,亦許多待商榷的空間。 當醫療糾紛無法循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有效解決時,當事人往往循訴訟一途,將雙方的爭執交由法院裁判。法院在下裁判之前,必須先確定基礎事實關係之存否,在調查相關證據以後仍無法確定時,即發生待證事實不明的情況。但是縱使待證事實不明,法院亦必須加以裁判,此種訴訟上因待證事實不明之敗訴不利益的歸屬,即為民事訴訟法上所謂客觀舉證責任的概念,關於客觀舉證責任應如何分配,我國實務亦有許多不當的問題,值得檢討改進。 醫療紛爭循訴訟途徑解決的時候,最重要的應該是使被害人能夠迅速獲得合理賠償,有鑑於醫療的專業性與經驗性,或許可以考慮在事實認定、爭點整理與證據調查階段,均導入專家參與。關於醫療法在93年4月增訂司法院應指定法院設立醫事專業法庭,司法院依據此一規定設置醫事專業法庭,由具有醫療專業或審判經驗之法官辦理醫事糾紛訴訟案件,不過目前該專庭僅為法院內部事務分配專庭。另外,針對醫事案件設立專庭的必要性受到若干質疑,學者指出民事關係包羅萬象,要設立醫事專庭恐怕無法切合實際需要,醫療專庭包攝的範圍過廣,即便是單一醫療一領域,目前有專科醫師制度,各科所涉及的問題均具有高度專業性,專庭的設置並不具實益。另外,將來倘若要實施由法官和兩名參審官組成合議庭的參審制,亦有相關的問題待解決。最後醫療過失爭訟的案件,如何在不同的案件類型,平衡慎重而正確的裁判與迅速經濟裁判的要求,涉及廣泛的實證研究,未來亦有相當的討論空間與價值。 蓋損害救濟制度的意旨,無非是被害人能夠迅速獲得賠償或補償以填補損害。依據實證資料顯示,醫療訴訟往往歷十數年,對雙方當事人均為漫長而煎熬的過程。透過法律經濟分析的角度,晚近損害分散的思想已經取代行為人主觀是否可歸責,成為侵權行為法思考的核心,亦即醫療損害的救濟,可以考慮透過專業的責任保險來達到損害賠償社會化,一方面使被害人的損害填補不至於落空,另一方面醫療行為人也不至於因高額賠償而承受巨大的精神壓力與經濟損失,對於避免防禦性醫療的形成,以及增進醫病關係的和諧都均有實益,可以稱的上是一種三贏的制度設計。醫療保險制度在瑞典與紐西蘭等社會福利國有成功實施的經驗,但是我國的相關社會經濟條件與民情是否適合,尚有待進一步評估,財源與相關配套措施的妥當規劃都是必要的。 文末提出有關醫療問題的展望,本文認為醫療問題的產生,往往肇因於醫事人員間欠缺良好的溝通,醫療細節與各環節未被確實確認,病患與醫事人員互動不足。固然醫療事故發生後,必須追究有關人員的行為責任,但對病患來說不幸事故發生所需付出的代價無寧是最高昂的,倘若能夠防範事故於未然,將可以使整個社會因醫療事故所需付出成本相對低廉許多。概民事責任的規範目的除了損害賠償,填補損失,促使提醒行為人小心謹慎同樣是其制度目的,本文認為一昧的強調行為人的責任,把重點擺在行為人義務的規範,並無法有效避免醫療事故發生,因為醫事人員錯誤的行為往往是組織體或者是體制上一連串的錯誤所導致。換言之,人的行為很大一部分是來自於組織制度的影響,不良的組織制度與管理策略是造成錯誤與疏漏的重要因素,而在醫療的環節上一點點的錯誤便足以造成嚴重的後果,企圖只透過規範人本身,而非去改變人的環境因素,實質上無法有效解決問題,本文所介紹的全人化的醫療照護體系便是在這種思想下產生的,該體制著眼於過去以單一疾病為中心,病人常常被當成診斷的客體,全人照護改變過往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做法,以病人為中心,從病人整體問題著手,由管理師仔細確認各個醫療環節以確保病患的安全,除了醫事人員間,醫師與病患也會有詳細的溝通與良好的互動,此至目前在美國已經有不錯的成效,我國也有部分醫院計畫性的引進實施。 最後本文認為,每一種醫療事故的責任與損害救濟制度的設計都有其優缺點,換句話說,一個制度的優點不會是全面的,而且各種制度規範也會因為社經文化背景等環境因素有所不同,表現出不同的適應性。不論立法上是採過失、無過失、推定過失責任,制度上要採專業保險還是循訴訟制度改革,所需關注的重點,應該都是該政策相應於該社會環境是否能夠有良好的表現,未來行政與立法要如何規範,還是必須綜合我國各方面的條件加以評估。

並列摘要


As the advance of the medical technology, medical behavior is no more non-profit business but has been commercialized. People not only enjoy the benefit from the new medical technology, but also take the risks as high as traditional medical service. Howev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fall behind the awareness of patient’s right. Thus, medical dispute will occur if medical behavior causes results people do not want. The litigant is used to dealing with the medical dispute through the court which brings new challenges for applying the law. The causes of medical dispute are mostly due to the short of communication between medical staffs and patients, the details of medical behavior have not been totally confirmed. The court investigates the personal responsibility of medical malpractice on the one hand and also tries to prevent medical dispute for saving the medical and society cost on the other hand. Thus, the regulations of civil duty are not only about compensating the damage but also reminding the medical staffs to prevent the same malpractices. It is not helpful, if the law only emphasizes personal regulations and responsibility. Because the medical malpractice events are frequently cause by serial systemic mistakes or organizational mistakes. Finally, the author considers that each relieve system for medical malpractice has pros and cons. The way to apply the legal regulations must be according to the environment factors such as economic, social culture…etc. No matter the legislation authority introduces the liability with/without fault or the statutory presumption fault, the relieve system adapts professional insurance or through the court for the compensation. If the social environment will benefit from policy is what we must focus on. Therefore, our further administrative and legislative regulations depend on comprehensively evaluation about all kinds of environmental and culture factors in our country.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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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賴柏佑(2017)。共同侵權責任於醫療行為適用之界限〔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701984
黃園舒(2017)。論消費者保護法之服務責任-以服務欠缺安全性為中心〔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700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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