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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論醫療關係之保密義務

The Duty of Confidentiality in Medical Relationships

指導教授 : 陳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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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密義務係醫學倫理中甚為重要之一項要求,亦為相關醫療法律所明文規範者。然而現實上不僅曾數度發生醫療提供者洩露患者私密、侵害其隱私之情事,甚且有輿論要求醫療機構基於公共議題之需求,應提供患者病情資料者。因而,保密義務之基礎為何、其民事上之請求權基礎何在、又於何種情況下保密義務可能須劣後於其他法益之需求,均有待釐清。本文之研究即以此等問題為研究之範疇。   醫療提供者之所以須負保密義務,並非僅基於法律之誡命,亦係基於醫學倫理長久以來之傳統,早自西元前四二五年之希波克拉提斯宣言(Hippocratic Oath)即揭諸保守患者秘密之原則。而於法理上,保密義務可自隱私權之保護取得理論基礎,並以資訊隱私為其保護之客體;惟除隱私權外,亦提供何以醫療提供者須負保密義務之法理。   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不僅係專就個人資料所制定之特別法,且設有損害賠償之規定,誠有探究之必要。民法上,則仍係以契約責任與侵權行為責任為違反保密義務時之損害賠償依據。本文於各別分析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民法之規範後,以為個資法之規範與民法競合時,未必有利於被害人,平添競合上之困擾,殊無於個資法中特別制定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必要。   保密義務之例外甚多,除當事人之同意外,尚包含各種於利益衡量下之例外情形。為患者本身之利益、為保護第三人、為公共討論,以及教學、研究等合理使用之目的等,均可能構成保密義務之例外。   而於比較法上,保護第三人不僅係保密義務之例外,甚且可能係醫療提供者所應承擔之另一義務,醫療提供者因此保護義務而可能須警告第三人,此時即形成揭露義務與保密義務間之衝突;然而揭露義務是否真屬必要,卻不無疑義。本文對此為進一步之分析探討,並以為此等見解之爭議甚大,對醫療提供者乃沉重且不確定之風險,實不宜採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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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饒倬亞(2015)。侵害營業秘密之刑事規範研究〔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5.0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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