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傳統公共工程的興建,首先須進行可行性評估及規劃,再委託建築師或工程顧問公司進行基本設計及細部設計,待設計完成再發包給施工廠商施作,而一個建築物的完成需要各種專業領域的廠商互相協力,故依各施工廠商的專業不同,發包時通常分標為土木、機電、空調、系統工程等,各類施工廠商分別參與投標,且參與者是以單一廠商進行投標為原則。 然而公共工程之建設日漸龐大,所需技術及資金更甚以往,例如高速公路、大型隧道工程、捷運、高鐵等,單一廠商(尤其是營造廠)的技術或資力可能無法獨立完成,故發展出「聯合承攬」的制度。所謂聯合承攬即是由兩家以上廠商結合成一個團體,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與業主簽訂契約,共同承攬該公共工程。 聯合承攬制度與一般公共工程的承攬最大之不同,在於一方當事人為多數(即聯合承攬體中的各個承攬廠商),各聯合承攬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為何?各聯合承攬成員與業主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為何?各聯合承攬成員與其他交易相對人(例如下包商)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為何?皆有待釐清。故本文擬從聯合承攬在實務上發生的爭議問題出發,探討聯合承攬的內部關係與外部關係,期待能歸納出現行實務運作的模式,作為實務上公共工程聯合承攬運用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