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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退休基金管理人責任之研究--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為例

Research on Legal Liabilities of Pension Funds manager --A Case Study of Public Employees Retirement System

指導教授 : 余雪明

摘要


退休基金資產規模龐大、投資具有長期性,為投資市場的傳統大買家,各投資標的或近年高經濟成長的國家,莫不希求可以獲得退休基金之青睞;亦因退休基金的投資,促成國際上新興市場的發展。另退休基金因掌握企業相當可觀之股權,在股東行動主義風潮下,亦影響被投資公司之公司治理。凡此足見,退休基金對於資本市場之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力。 我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在我國各大退休基金間,被評價為法制較健全、基金管理開放腳步較快者。惟退撫基金管理型態,選擇以「政府機關」之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進行管理,佐以國家對退休金之給付負最終保證責任,導致政府角色與基金管理有切不斷的隱晦關係,退撫基金護盤的傳聞時有所聞,在基金營運資訊未提供公開檢視的情形下,基金本身的獨立性仍嫌不足,營運管理法制化的程度仍受到質疑,本文認為應在政府部門監督之外,採以受益人監督,並以民、刑事責任之追究作為配套,將更有助於基金之獨立性與法制化。 本論文各章之內容,第一章「緒論」,係交代研究動機、研究目的及限制,並提出論述之完整架構。 第二章「退休基金概說」,即對退休基金的類型、歷史與對資本市場的影響力作概述性的介紹後,聚焦在我國退撫基金的制度與現行制度存在的問題。 第三章「外國立法例之借鏡—美國受雇人退休所得保障法」,以美國法上已成熟發展之受雇人退休所得保障法上資訊公開、參加人教育之內容介紹,以檢討我國退撫基金制度之運作。 第四章「我國退撫基金應建立之監督機制」,本於資訊公開係一切監督之基礎,參諸受雇人退休所得保障法及美國加州公務員退休基金資訊公開之實際狀況,提出對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資訊公開之3點建議,並說明應以受益人監督取代對於退撫基金管理運用過多法令限制。 第五章「退撫基金之管理人」,則以我國退撫基金為信託基金,基金管理人即為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惟此以政府三級行政機關為基金管理人之組織型態,因受公務體系之層層監督而飽受批評,本文認宜將管理委員會建制為獨立機關的型態,以確保管理委員職權行使之獨立性,並以提高委員待遇及專業化任用,使其等權責相符。 第六章「退撫基金管理人責任」係以信託法上信賴義務為基礎,討論退撫基金管理人有信託義務違反時,應負擔之民、刑事責任為何。 第七章「結論」,則綜合前揭各章研究後之想法,回歸原「緒論」所提出之論文脈絡,並提出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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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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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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