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畫於藝術品市場上之交易,即使僅將觀察視野限縮於台灣,仍可見膺品充斥之現象。以台灣所處之歐陸法律體系而言,油畫膺品之市場交易販賣,即可能涉及一定之民事法律關係與刑事法律責任:在膺品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部分,其出賣行為可能成立主給付義務之債務不履行、瑕疵擔保、給付不能與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締約上過失之民事責任,以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在複數請求權存在之情形下,則有請求權競合之問題。在有第三人介入膺品出賣之場合,例如受膺品製作人委託而拍賣、經受任為出賣之代理人、經受任為尋求買受人之居間人等,均於各自之委任或居間法律關係下,因該第三人之善意或明知之情節不同,形成不同之法律關係與效果。在販賣膺品所涉及之刑事法律責任部分,可能有刑法之詐欺罪、偽造署押罪,以及著作權法之擅自重製罪、意圖販賣重製罪、侵害姓名權罪,各依其情節,而有該等犯罪之正犯、共同正犯與幫助從犯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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