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國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課稅權是國家權力一種,依法治國原則的憲法需求,必須在合於憲法之範圍內行使,不得違反憲法課稅,人民對於違憲的課稅並沒有必要納稅,隨著少子化及高齡時代的到來,納稅人及其扶養親屬的基本生活需求已成稅捐繳納的重要議題,在大法官釋字第694號解釋中有敘述,國家所採取保障人民生存及生活之扶助措施原有多端,回歸所得稅法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的制度精神,凡納稅義務人因扶養親屬有減少其負擔稅捐能力,應保障其最低生活費用水準,不該被國家的課稅高權侵入。 本文以所得稅法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為研究課題,透過稽徵實務及案例來探討,並配合相關學者文獻論述、法令沿革、法院判決、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說明及近年來財政部相關解釋函令,進行相關聯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