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權」的概念在二十世紀被提出,且逐漸演變成爲生命倫理四原則之一的一項重要決定倫理議題的標準。在基因科技所帶動的ELSI研究中,以自主權爲基礎的「告知後同意」法則也理所當然地作爲檢驗基因人體試驗以及基因治療現範的依據。本文以比較文化的方法(Comparative cultural analysis)檢視臺灣「優生保健法」、「醫療法」、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此三大處理醫療倫理爭議的管制法,發現歐美奉之爲主臬的「自主權」概念、並未得到臺灣法律的肯認。而進一步回顧美國亦20世紀以「自主權」爲名所賦予病人的決策權中,當自主權與生命權相衝突時,自主權的界限並非「不妨礙他人的利益」此一消極要件,而必須是更積極的「促進社會整體利益」。詳言之,即便是在標舉個人主義的美國,法律只在自主權行使的後果有助於整體社會的利益爲前提,賦予個人自主權。也就是說,「自主權」的實際仍在於貫徹社會之集體價值。從這個角度來看,本文主張所有以「自主權」爲基礎的規範都應重新加以檢視其正當性,而且應該透過解構「自主權」的方式,來慎重的看待基因年代中的相關倫理爭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