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後西方法治國普遍以人權爲整個法體系之基石,而賴特布魯戰後主張,人權爲最高之價值,若國家完全否認人權,則其所創造之法律爲絕對不正之法。由此產生賴氏是否修改其戰前之價值相對主義之立場及調整其法價值論之觀點-問題。本文探本溯源,來追蹤賴氏法價值論之起源,其演變以及賴氏與當年其他學說間之對話。在賴氏有關法價值論之論述中,本文特別重視其對超人格主義之理解。爲了顯現此概念之意涵,首先指出其於賴氏概念體系中之誕生,然後說明賴氏與當年重要學派之對此概念探討之互動,尤其是其與賓德之超人格主義和普遍主義以及三○年代新黑格爾主義間之對話。本文說明,賴氏相關思想之演變以及此演變背後之道理。其次,本文進一步提出,賴氏與賓德及其他當年德國法學者同樣試圖突破實證法與自然法二者對立之困境及試圖在法哲學上尋求第三條路;此思想探索創造聯邦德國戰後法哲學之共同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