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從民國84年起,法務部雖多次提出草案,希望於《貪污治罪條例》中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但因遭質疑違反無罪推定、緘默權、不自證己罪之原則,所以一直無法立法通過。直至前總統陳水扁家族疑似洗錢案,行政院乃於2008年9月提出《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及第10條之修正案,增訂「公務員違反不明來源財產之說明義務罪」,並於2009年4月3日經立法院將原條文中「嫌疑者」修改為「被告」成為「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後三讀通過,同年4月22日施行;但是本罪是否侵害對被告之保護,即是否侵害被告無罪推定、緘默權、不自證己罪之原則,又是否能通過法律明確性及比例原則之違憲審查;而我國現行通過之法律是否真能發揮其應有之效果,還是只有備而不用之宣示效用,引起各界之討論。 本文在經過探討無罪推定、緘默權、不自證己罪原則、非絕對不可用法律加以限制,且在符合法律明確性及比例原則下,發現欲瞭解公職人員是否有貪瀆,從公職人員每年財產是否有異常增加,予以比對為最有效之方法,所以未來修法如能將「財產來源不明罪」配合制訂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應是最便捷有效之途徑。但是「財產來源不明罪」亦非整飭貪瀆之萬靈丹,政府還是必須建構綿密之防貪法網,讓陽光法案環環相扣,並且配合制定相關行政規則,以落實執行肅貪工作;當然最後執政者肅貪之決心,並喚起全民之配合,才是未來肅貪是否能有成效最大關鍵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