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臉部辨識技術的應用有助於增進人們生活的便利性,但是,吾人也應警覺到,使用該技術的行為其實很有可能會導致人們的隱私權受到侵害的結果,而有對該技術之特性、侵害可能性有所瞭解,並對使用該技術之行為設下妥適管制規範的必要性。尤其,在我國政府已經於實務工作中經常使用臉部辨識技術的此時此刻,有這樣的警覺是相當重要的。這是因為政府掌握了豐富的國家資源及人民之詳盡個人資料,其使用該技術的舉措若有欠妥當,或甚至出現濫用情形,則很可能對於人民之權利造成相當嚴重的侵害。 有鑑於此,本研究簡介了臉部辨識技術的運作原理、統整出其技術特性,並對政府使用該技術所可能引發的隱私威脅及侵害基本權利的情形進行了分析,且建構了基本的管制框架雛形,以防止或減輕因政府使用臉部辨識技術之行為而可能造成的危害,最後並對我國現況進行檢討,指出我國現行法制適用於政府使用臉部辨識技術之行為時可能存在的問題與缺漏。 研究結果發現,政府使用臉部辨識技術之行為不僅很可能會侵害到人民的隱私權利,還可能因心理制約及寒蟬效應而侵害到受到隱私權屏障的其他自由權利。然而,現行法下有授權政府使用臉部辨識技術之效果的法規,在配套措施上卻顯得周全程度不足,且作為最後一道防護網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亦無法充分填補缺漏之處。筆者對此現況的建議是,可透過修法將本研究建構的管制框架納入個人資料保護法中,藉此有效管制政府使用臉部辨識技術之行為;尤其,建議設置主管個人資料保護工作的獨立專責監督機關,將臉部辨識技術的使用納入其監管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