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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保險經紀人之資訊建議暨費用、佣金揭示義務

摘要


保險為人類藉以彌補災變損失所創設之最佳制度,其經由危險共同團體將個人或企業遭遇之危險分攤與消化,進而達減少社會問題暨促進經濟繁榮之作用。現代保險具高度技術、專業暨複雜之特性,且保險商品為無實體之交易,並大量使用定型化契約,其已對被保險人產生資訊不對稱之情形,尤其就人身暨投資型保險商品更係如此。二十世紀中葉後,消費者保護觀念興起且資訊科技突飛猛進,由於前者,國家就保險於是否具對等協商能力之基礎上,將保險契約區分商人暨消費者契約而有不同之運作方式;基於後者,一則減輕被保險人之告知暨說明義務及其違反之法律效果,另則加重保險人就商品銷售之各項法律義務,藉以避免被保險人因取得資訊不足或錯誤導致嚴重損失。現保險實務經由保險經紀人協助進行交易者不在少數,保險經紀人應對被保險人為如何之資訊建議暨佣金、費用之揭示義務於國外法制已加以規範,新近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就此亦有所觸及。本文擬就國外與我國法制就保險經紀人於推展業務時對被保險人應盡之資訊建議暨何金、費用之揭示義務加以論述。本文認為保險經紀人就保險商品推薦時,應向被保險人告知其佣金或其他利益獲取之情況,藉以作為被保險人選擇保險商品之考慮依據,並避免利益衝突。

參考文獻


江朝國(2009)。保險法基礎理論。台北:瑞興。
江朝國(2012)。保險法逐條釋義。台北:元照。
何穎(2011)。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林群弼(2008)。保險法論。台北:三民。
林勳發()。

被引用紀錄


柯鈞耀(2013)。保險經紀人之法律地位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碩士論文,中原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40/CYCU.2013.00122
李冠衡(2015)。論金融服務業之說明義務─以投資型保險商品為探討中心〔碩士論文,國立中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33-2110201614022159
張雅蘋(2016)。歐盟保險仲介人規定之研究〔碩士論文,國立中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33-211020161406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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