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目的是探討不同背景變項與專業素養之國、高中教練對於籃球裁判執法滿意度之差異情形。研究方法採取問卷調查法,使用「籃球裁判執法滿意度量表」做為研究工具,經項目分析與效、信度檢驗後,以參加102年全國中州盃籃球錦標賽國、高中球隊之教練作為研究對象,共計60位。結果發現:一、裁判執法滿意度四個層面因素的得分排序為「溝通方式」、「執法態度」、「情緒控管」及「專業能力」。前三個因素層面滿意度得分顯著高於「專業能力」層面滿意度得分,顯示國、高中教練最不滿意的因素為裁判之「專業能力」。二、不同背景變項方面,教練現職為學校教師者對於「溝通方式」層面的滿意度顯著高於現職為義務教練者。因此,裁判必須注意與義務教練的溝通方式,避免產生衝突。三、不同專業素養的變項方面,持有國家A級教練證照之教練對於裁判執法在「專業能力」及「整體滿意度」層面的滿意度顯著高於持有國家B、C級教練證照之教練。可能A級教練所執教的高中甲組在比賽中執法的裁判層級都擁有國家A 級或國際裁判證照,執法經驗豐富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