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台灣有關醫療糾紛的訴訟案件,呈現逐年增加之趨勢,訴訟已然成為多數民眾用以解決醫療糾紛之主要途徑。但這樣的紛爭解決模式,不僅病人難以舉證其不良結果與醫療行為間的因果關係,更由於訴訟時間冗長,除造成無法迅速填補病人的損害外,甚至更間接促成醫療人力流失,造成醫療環境的衝擊。有鑑於前揭訴訟制度上的諸多缺失,本文認為建立一有效且迅速的醫療糾紛訴訟外解決模式,有其必要性。 本文中,首先針對醫療糾紛、醫療行為與不良結果等核心概念進行討論與定義。其次回顧並分析國內外相關之醫療糾紛訴訟外解決模式,如瑞典的「病人傷害補償保險制度」、美國的「維吉尼亞州生產相關之神經傷害補償法案」、「醫療法院方案」與日本的「產科醫療補償制度」;以及國內如「藥害救濟制度」、「疫苗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與「鼓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等無過失醫療補償制度。此外,本文更進一步檢視目前立法院正在審議的「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並就上開草案之內容進行分析,探討其制度設計之缺失。 最後,本文將總結各章之研究心得,參考國內外有關醫療糾紛訴訟外解決模式之相關政策及立法,並分析其實際操作上之利弊得失,試圖建構一合理之醫療糾紛訴訟外解決模式,並提出對於我國「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之修法建議,以供立法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