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1997 年11 月5 日公布施行《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經過十多年之適用,逐漸在實務上產生許多爭議問題。為有效解決相關實務問題、弭平權利人與利用人間之爭議,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乃於2010 年2 月10 日修正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使用報酬率審議機制之變革,包括由事前審議制改為事後備查制,並新增暫付款、單曲費率、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單一窗口等制度。 本研究之重點在於,先行比較分析新舊使用報酬率審議機制之差異,再探討新使用報酬率審議機制產生之實務問題,包括增加行政負擔方面之問題、授權市場不安定方面之問題、法律適用方面之問題及執行面之問題,並嘗試分析問題成因。此外,為求建立更為妥適可行之使用報酬率決定機制,亦有瞭解國外使用報酬率決定機制,以反思我國現制之缺失與改進方式之必要。最後,探討以調解、民事訴訟或仲裁等制度取代審議機制之可行性。 本研究之結論為,調解、民事訴訟或仲裁等替代紛爭解決方式均有其缺點,不適合採為我國決定使用報酬率之制度,是本研究建議仍應維持現行審議機制之架構,但必須修正部分不合理之規定,以解決目前實務上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