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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試論精子銀行提供瑕疵精子時之民事責任

指導教授 : 陳仲嶙

摘要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統計,各國不孕症之比率約為5~15%,且不孕症患者的平均年齡有逐漸上升的趨勢,而不孕症發生率也有上升趨勢。台灣行政院衛生署亦調查發現,正值生育年齡的國人夫妻約有15%有不孕的問題,而不孕的原因五分之一以上是來自於男性。隨著社會觀念開化,我國亦越來越多人求助於精子銀行,惟倘若使用這些精子孕育生下的小孩卻不健康,該歸責於誰呢?又精子到底是不是一樣可以買賣的商品,而精子銀行是否又需負產品責任?我國目前立法雖硬性規範精子以無償方式贈與,然在發生問題時,究竟是否真能保護到受術妻之權益乃本文所欲思考之核心。 在我國法體制下,民事責任類型可能有契約責任、侵權責任與商品責任等。目前我國將精子移轉設定為無償捐贈之體制,惟贈與行為並無消費行為之存在,故所能主張者可能僅有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又在贈與之法體制下,贈與人僅在「故意不告知瑕疵或有保證給付之物無瑕疵」時始需負責,檢測報告既多以機率方式呈現,則難以認定其為保證無瑕疵,而要證明精子銀行是故意不告知瑕疵亦難以認定。而在侵權行為責任上,受術妻對於孩子不具有殘疾出生的期待,僅為一種利益,而非權利,故而無法依民法侵權行為主張損害賠償。僅有可能在受術妻被侵害到人工流產自主權時,始有可能成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惟因為檢測報告多以機率呈現,要證明精子銀行具有故意過失實屬困難。如此,將造成就算是因為精子銀行之疏失造成受術妻生下殘疾子女,但受術妻卻求償無門之困境。 是以,本文嘗試以有償體制下可能運作之情形,分析如精子移轉在有償體制下,精子銀行提供瑕疵精子時,受術妻可藉以請求損害賠償之管道,藉此思考將精子移轉設定為有償或無償間,何者較能保護受術妻之權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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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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