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醫科技所謀求的是人類生命的健康,並降低疾病所帶來的痛苦,而在追求的過程中,為了確定新的生醫科技能夠運用於人體上,必須透過人體試驗加以確認,故往往需犧牲部分人的利益;人體試驗存在確有其必要性,惟犧牲必須設立底限,而由於生醫技術的影響範圍超越國界的限制,故此一底限,亦必須為一全球的、跨國界的共同界限,本文認為欲探求此一底限必須找尋人之所以為人的價值核心。 本文檢視目前國際上普遍認同的生物醫學人體試驗最高指導原則─赫爾辛基宣言,進而發現其條文中明確指出,生醫人體試驗中,受試者之尊嚴應如同其生命、健康、隱私等,應在醫學研究中受到保障。本文分別由倫理及法律的角度探討「人性尊嚴」,釐清人性尊嚴的內涵,並嘗試將人性尊嚴客體公式實際運用於赫爾辛基宣言所規範之試驗對象的檢視,並透過德國學者Günter Dürig的客體公式審視不同受試者所應受到的不同對待,以及如何始得符合人性尊嚴的要求。人性尊嚴作為一切人類所共有的理性本質,其存在不受任何外在條件影響,它可以同時作為道德之概念及法律上權利,亦可做為檢視生醫人體試驗的標準,並作為生醫法律規範界限的客觀解答。 本文之最終目的在於使人性尊嚴可具體地在生物醫學領域中發揮引導性的規範作用,並實際運用人性尊嚴客體公式作為審查生醫科技人體試驗之評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