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關於工程契約法律論題上,多注重在解決問題發生後之傳統民法爭議,而鮮少從預防問題發生與經濟成本之角度分析契約本身之不足,以及工程進行中發生之法律糾紛。因此本文嘗試從FIDIC不同性質之工程契約範本出發,分析工程契約履行中之爭議問題。 首先於第二章介紹FIDIC內部組織架構以及其為因應不同種類之工程類型,所發行之四種不同性質之工程契約範本。而第三章則是分析於工程實務中最常運用之新紅皮書與銀皮書中之主要差別條款,非用一般契約解釋之方法,而是以經濟成本分析以及業主與承包商風險分配之角度來衡量契約規定,因新紅皮書與銀皮書內無論是在工程師與業主代表之地位、風險管理、以及價格與付款方式上,都有相當程度之差異以符合當事人之需求。然而契約範本不可能僅以某方當事人之需求作為出發點,必須要能夠兼顧正義與效率方可提高適用之機會。因此本文從法律公平與經濟效率之觀點切入比較新紅皮書與銀皮書之主要差異,並提出些個人建議,希冀得使契約規範更為完善。同時也認為於使用契約範本也不需要完全的照本宣科,應可在不違背各契約範本基本精神之前提下,允許當事人配合其需求而彈性變更使用。 而第四章及第五章皆是由FIDIC契約範本為出發,首先討論若認同FIDIC為典型之工程契約,其與我國民法中關於工程契約之規範有何差異,以及如此規範,無論屬於強制規定或是任意規定,是否合理。因無論是工程契約中對解除與終止之要求、應由誰承擔工程進行中發生之風險,以及對於業主協力義務之重視,在我國現行承攬法規操作下都與FIDIC契約範本及國際慣例有相當差異,無法給予承包商應有之保護。故而本文認為未必一定要將工程契約從承攬獨立出來,更重要的是任意法規使用的密度。如果法院在解釋工程契約之性質與內容時,能夠從雙方當事人之真意出發,而非單純的填入任意法規,則或許將工程契約解釋為承攬契約便不會出現那麼多爭議。 而第五章則延續探討工程中最常出現之遲延問題,承包商於請求增加給付或是損害賠償時,所謂之期間延長與費用甚至是利潤,其個別之法律性質在我國法下之評價為何。而如此規範與FIDIC相關規定之差異背後是否有其不同之考量。第六章也就是結論部分,則綜合考量以上論述而提出兼顧成本與效率,同時使業主及承包商之利益達成雙贏局面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