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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中日私立學校法之比較研究

指導教授 : 黃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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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則上私立學校應於整個教育制度、體系中扮演相當的重要角色,其不僅落實私人興學自由之保障,更給予受教育者有接受教育、學習及選擇教育場所之機會,而讓國民受教權得以實現,且使整個教育制度之功能能夠有效發揮。但現實中我國私立學校卻問題重重,不僅未能發揮其應有之功能與作用,反之還對教育者(教師)、受教育者(學生)之權益造成影響、侵害,甚至對整個教育制度、環境發生不良之影響,因此必須對此謀求解決之道,使私立學校能夠健全之營運、發展,而發揮其應有之效用、功能。而檢討用以規範私立學校的法規制度,乃是因為不論是私立學校之成立、運作或是國家對其之管理、監督均須依循規範私立學校之相關法規,因此該等法規之優劣與否將影響私立學校以及其制度環境,而該等相關法規中與私立學校最緊密相關就是私立學校法,所以對私立學校法加以檢視,檢討其具體條文是否有問題存在,是否因此而使得私立學校弊端不斷產生。藉由與日本之私立學校法之比較分析,以探討兩國之私立學校法制的具體條文規範有無出入,是否因此而造成實際上的歧異。 而於第二章探討我國與日本私立學校法中對於私立學校所為之定位為何,是側重於自主性或公共性,抑或是兼顧二者,歸納兩國相關之理論根據以尋求解答。然後再以此私立學校之定性以及私立學校法之立法目的作為基準,於下列三至六章對兩國之私立學校法進行比較分析。第三章主要是探討私立學校設置主體;第四章則是針對私立學校之內部關係加以探討;第五、六章則是針對私立學校與國家的外部關係,前者是探討國家對私立學校監督之相關條文;後者則是有關於國家對私立學校獎勵、補助之相關法規的比較分析。 從我國與日本私立學校法之比較分析中,發現雖然兩國私立學校法之立法目的並無不同,但其具體條文卻顯出若干差異,與日本相較而言,我國私立學校法之條文較不著重於私立學校自主性之維護,而是較側重於公共性之要求,因此條文設計上是強調、注重防弊,私立學校欠缺充分自由之發展空間,然而國家本身又沒有足夠之資源、人力行使其法定之監督權限,反而使得少數人有官商勾結之機會,最後受到損害仍是無辜的受教者、教學者、其他私立學校以及整個私立學校環境。 因此必須加以改變,而最重要的就是對私立學校法加以修改,使其具體條文能夠落實其立法目的,使私立學校均能兼顧自主性與公共性,使得私人興學更加踴躍,而增加國民就學之機會而保障國民之受教權,以及使得選擇教育場所之自由能夠實現,而創造、提供一個自由、多元化及充滿競爭性之環境,使私立學校能夠在此之中健全地發展,而對整個教育體系、環境提供更多助力。

被引用紀錄


林淑真(2008)。由憲法保障私人興學論國家對私立大學之監督〔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08.10257
王怡文(2005)。論私立大學學術自由與宗教自由之界限〔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05.02328
鍾政諺(2003)。我國教育基本法之實施與檢討〔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21-2603200719132132
陳金隆(2006)。兩岸教育基本法之比較研究〔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21-230420071323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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