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制度係為我國最重要的社會保險制度,其不僅攸關我國大多數勞工人口的生存權益,更是衡量國家是否落實憲法委託照顧勞工經濟生活的重要指標。 我國在憲法第15條指出:「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憲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國家為改良勞工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之政策;第155條前段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是以,按憲法本文及大法官解釋所構築的憲法圖像可知,勞工保險是受憲法委託,以勞工生存保障為目的的社會保險制度,雖賦予立法機關具有較為廣泛的立法形成空間,惟受有一定程度的限制。此外,為避免立法濫權,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的規範。 本文以「勞工保險之憲法解釋-以立法形成自由為中心」為題,就主要涉及勞工保險制度之九號大法官解釋,以立法形成自由為中心,分從勞工保險所具有之特質、勞工經濟安全之生存保障及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等角度多方分析,探求勞工保險釋憲實務之勞工保險特質、勞工生存保障內涵、立法形成空間及其憲法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