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下的社會救助目的在保障人民最低的生活需求,也是社會安全體系的兩大支柱之一,為了照顧需要得到幫助的人都能得到幫助,並且避免人民對政府過度產生依賴,所以必須經由行政作為的訪查來過濾申請案,本諸對於申請人的資產與工作收入為調查的手段,在辦理低、中低收入戶業務的第一線公務員須要在合法的法律下來依法行政,但不論如何都必須選用行政程序法來審查低、中低收入戶的資格。對於審查的貧窮線標準設限是否過於嚴格、以及對申請案核列認定的困境。 本研究從科層組織層面的外在因素及裁量因素的內在因素,來探討第一線公務員之行政裁量權對低、中低收入戶進到社會救助體系的影響,從中來研究第一線公務員在行政裁量權對低,中收入戶在社會救助政策的成效。研究發現影響第一線公務員在社會救助政策的因素分別是1.法令依據、2.財政狀況、3.行政組織與管理等三要素,而影響第一線公務員在社會救助政策時因素分別是1.原本特性2.政治因素3.裁量權行使等三因素,有關低、中收入戶社會救助政策的成效,是以公平性、公正性、效能性及效率性來檢視;在評估第一線公務員之行政裁量權對於低、中收入戶的影響,結合文獻資料及深度訪談資料來深入探究,期使能達到社會公平正義之原則。在依法行政的原則下,本研究發現第一線公務員均能遵守規定審查低、中收入戶;但是否會演變成第一線公務員規避責任及墨守法規而造成目標錯置的問題,則不得而知。對於社會救助工作者的第一線公務員的角色扮演,應該是提供適當管理的服務者、協助發現的政策宣導者、意見改革提出者、心理諮商的協助者及急難需求的幫助者等;因此第一線公務員的行政裁量權的空間適時填補了法規命令的空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