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時期僧人出家後都有法名。法名為兩個字組成,第一個字為行輩「共名」,第二個字為個人「殊名」。成年僧人可據法名之義而另取表字。唐宋時期僧人法名與表字的稱呼一般遵循三條慣例:其一,法名可簡稱,所簡稱之法名須是僧人的「殊名」;其二,表字須全稱,不可簡稱;其三,法名可連帶表字一起稱呼,名在前,取簡稱,字在後,取全稱。根據這三條稱呼慣例,我們可以恢復唐宋詩文集中提及的僧人的準確名字,訂正古籍整理的訛誤,補充或修訂有關唐宋僧人傳記資料的工具書,搜集唐宋僧人遺佚的詩詞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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