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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兩岸上市公司獨立監事(獨立監察人)制度之研究

摘要


兩岸股份有限公司機關皆採取政治上三權分立制度,股東會是立法機關,為公司必要最高意思機關;董事會是行政機關,為公司必要業務執行機關;監事會(監察人)是司法機關,為公司必要監督機關。隨著企業規模日益擴大與資金流動需求增多,股東會成為形式化之趨勢,逐漸轉換為董事會中心主義。監事會(監察人)制度與制衡董事會良窳息息相關,若規定監事會(監察人)權力詳細而嚴謹,則足以與董事會抗衡;若規定監事會(監察人)權力粗糙而空洞,則往往成為董事會的「附庸」或「花瓶」。遺憾兩岸監事會(監察人)失其監督功能,致使有學者不斷呼籲引進獨立監事(獨立監察人)制度,以加強公司治理之制衡。首先,本文探討獨立監事之意義與源由;其次,歸納引進獨立監事制度之目的;再次,分析引進獨立監事制度之爭議;最後,筆者以為:引進獨立監事制度可以形成三重監督更強化公司制衡效果做為結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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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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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