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日大陸開始實施劃時代的新《公司法》第123條規定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2006年1月11日台灣《證券交易法》亦增修第14條之2,之3,之4規定有關獨立董事之內容。本文試論兩岸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之制度;首先,探溯獨立董事制度的起源與發展;其次,瞭解兩岸獨立董事制度引進的目的與爭議;再次,分析獨立董事與監事會制度的最入與運作;最後,討論兩岸獨立董事制度之分析與檢討,包括獨立董事組織架構之完善、職權內容之完備、制衡機制之完整、激勵政策之完全。本文最終目標就是希望兩岸主管機關與企業主體,瞭解獨立董事的法律制度應該「是什麼」,以及「為什麼」,進而「問題是什麼而如何改進」,使得我國兩岸公司與廣大投資者有所遵循指標,以盡知識分子能夠野人獻曝為國家社會盡棉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