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減縮,甚至裁量萎縮至零的概念雖在我國行政法理論中常被提及,惟實際應用的案例卻不多見。由於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擴大了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怠於執行職務」之可能類型,使得裁量權行使的問題成為國家賠償責任是否成立的重要關鍵。行政裁量減縮應屬例外情形,基本上應具備特別理由。本文介紹裁量減縮理論,並討論裁量萎縮至零與怠於執行職務間之關係,希望能有助於釐清個案中適用之問題。
為了持續優化網站功能與使用者體驗,本網站將Cookies分析技術用於網站營運、分析和個人化服務之目的。
若您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本網站使用Cook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