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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定型化契約的規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72號民事判決評析

摘要


本件兩造當事人一方為政府機關,他方為股份有限公司,後續履行契約時,因各項因素無法繼續履行契約,進而產生系爭契約是否屬於定型化契約與是否可適用民法第247 條之1 的疑義。探求民法第247 條之1 關於定型化契約規制,是否以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訂約當時處於無從選擇締約對象或無從拒絕締約餘地之情況而簽訂顯然不利於己之約定為適用要件,本件判決認為可於具體個案中加以審查與規制,妥適調整當事人間不合理之狀態,再與契約中其他一般條款綜合觀察,其雙方的權利義務如有嚴重失衡而構成顯失公平的情形,即應認定該條款屬無效,與相對人是否為公司組織及具有磋商機會無必然的關係。此一見解明確指出並非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的定型化契約就不是定型化契約,而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與相對人是否具有磋商機會無必然的關係,即仍有民法第247 條之1 的適用,就學界與實務將來對於定型化契約規制的發展將產生指引的作用,值得肯定與讚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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