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為規範人民生活秩序最重要之工具,其屬於一般抽象規範。為能適用於不特定多數個案,避免掛一漏萬,法律文字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成為常見之現象。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時,並非機械式地、自動轉換法律文字,在許多情形下享有決定之空間。司法機關則基於憲法規定,全面審查行政機關適用法律之決定。惟在特殊案例中,行政機關具體化不確定法律概念時,享有最終決定權,一般以判斷餘地稱之。此項行政最終決定權與人民訴訟權之保障處於緊張關係。判斷餘地之存在代表法院審查行政決定之權將受到一定程度限制,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與保障人民訴權,承認判斷餘地,不但要有法律依據,亦須具備正當合理理由。我國行政法院在涉及專業委員會決定時,採取相當寬鬆之認定,專業委員會享有判斷餘地之判決,不勝枚舉。本文詳細介紹德國與我國判斷餘地相關理論與司法實務,並以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為例,檢討我國行政法院承認專業委員會享有判斷餘地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