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旨在論述行政法院對於教師之裁量權之行使與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審查權。首先本研究採文件分析法,探討行政裁量之意義、種類、與機能;其次再論述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意義與類型;進而針對「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裁量」兩者作出概念之區別。同時舉出行政法院五個判例之實務見解以輔助說明理論上之應用。最後則析述行政法院對於富有高度屬人性、高度技術性以及高度經驗性等法律概念之適用,如考試成績之評定,教育機關對學生能力之確定,主管長官對部屬辦事能力、服務成績之評判等等,均承認行政機關有「判斷餘地」。凡此,均係法學界之通說,雖未經立法,在實務上已具有實質上之規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