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民主政治體制下,政務官與事務官必有區隔,但若干依法行使獨立權限的政務官遵守行政中立的義務,也是民主法制的產物。行政中立的消極性意義係指事務官不參與政治活動,不介入政治紛爭,不受政治因素影響…而維護文官行政領域的安定與持續,積極性意義則指事務官依法行政,致力專業發展而有其成就。 本文探討政務官與事務官均須面臨的一項人事制度的問題。即若干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且有任期)的政務官以及一般事務官須承受的「政治活動限制」、或政治(行政)中立。 對政務官而言,參與政治活動是其權利,只是其中一部分政務官(如大法官、考試監察委員…)卻有其政治活動限制,此與事務官的政治或行政中立,性質不同,但限縮參與政爭及政治活動的規範則相似。本論文主要在分述:(一).政治活動限制與政治(行政)中立的緣起。(二).英、美、法、德、日公務人員政治(行政)中立制度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