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雖已於2009年6月10日公布施行,但行政中立觀念仍在初步建立階段尚未真正徹底落實,並且國家為了達到行政中立,可對公務人員基本權利作比一般人民較多限制,則國家得以限制的合理正當性基礎、是否限制過度以及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的合理界限為何即係本文欲深入探討的問題所在。 建立行政中立制度,係為了保障國家行政效率與清廉中立性,因此法律規範焦點會集中在限制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使公務人員與政黨或政治團體保持適當距離。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時,由於其身分而對國家負有公務員義務,忠誠義務、保密義務、服從義務、保持品位義務也就構成了公務人員行為時應遵守之內在合理界限,至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則構成公務人員外在行為界限。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範公務人員適度參與政治活動,涉及限制公務人員言論自由、集會自由與結社自由,因此該限制手段必須與公務員職務具有合理關聯性方為妥適。而該法在準用對象上,未細究準用人員職務性質而一併納入規範,不無打擊過廣之嫌;在限制行為上,未依公務人員職務性質作不同程度限制,亦有違反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之虞;在罰則與救濟上,則是規範有所缺失以致行政中立成效不彰。因此本論文針對上述問題,嘗試修正並提出建議,冀能對行政中立法制提供粗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