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國為解決環境污染問題,如水污染、空氣污染等,大體可採用行政管制與經濟誘因制度二種管制措施,其中污染費即是以經濟誘因為理論基礎。 台灣繼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後,亦於2002年立法徵收水污染防治費,預計第一階段先向事業及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徵收;第二階段再向家戶、社區專用下水道、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徵收。政府雖然強調水污染防治費是基於經濟誘因精神且非課稅,然而仍有不同討論聲浪,屆時是否能如期開徵水污染防治費,也許需要以更符合科學數據的方式取信於民。不過,未來倘開始徵收水污染防治費,對於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影響勢必受到重視與討論。 本研究選擇以第一階段的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為對象,工業局2004年污水處理廠基本資料為限,針對其處理水量、水質及處理成本進行分析,探討可能免徵值下之污染削減量,進而以「廢(污)水排放收費辦法」之計算公式,計算分析徵收水污染防治費對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成本之影響。 以二十五處污水處理廠目前處理能力,已有百分之三十六處理後之放流水化學需氧量低於50 mg/l,化學需氧量總共減量38,905,954 公斤/日,污染削減量達到百分之八十二。另外,分析0 mg/l、10 mg/l、50 mg/l三種不同免徵值及790元/1污染當量、910元/1污染當量、1030元/1污染當量三種不同收費費率方案下,污水處理廠應繳交之水污染防治費。結果顯示,二十五處工業區污水處理廠每年繳交水污染防治費總額為17,997,654元至126,833,048元之間,換算成每處污水處理廠應繳交水污染防治費,每噸水增加之成本為○.一元至一.八元之間。 本研究僅提出不同方案下之可能水污染防治費費額,探討對現有工業區污水處理廠之影響情形。未來政府是否開徵水污費,則需要再針對各種不同污染物削減量進一步分析,同時在行政管制與經濟誘因之間做更適度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