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舊刑法施行長達七十年之久,本次修正可謂係全面檢討,其中關於犯罪競合之數罪併罰一章,將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及第56條之連續犯規定予以刪除,同時一併刪除分則各該章常業犯之規定,其影響至為重大。因立法者並未將修法後上開三類犯罪行為應如何論罪科刑予以詳細分別情況具體明示,故需委諸學說及實務界加以思考、發展相關的判斷標準。修法廢除連續犯、牽連犯、常業犯之規定,勢必導致我國在修法前原有之行為單複數及競合理論於修法後之適用上產生前後難以一致相符之矛盾與困擾,故未來,重新檢討並架構罪數認定基準及競合理論.體系以與新修正刑法之規範目的相契合,將成為重要的課題。至連續犯、牽連犯、常業犯在廢除後,於刑事訴訟程序上影響亦非輕,惟本論文基於題目架構之框架,僅著眼於廢除上開三類犯罪行為後實體法上之適用發展,尚不論及程序法之影響層面。故本論文之主軸乃在將新刑法施行後迄今,實務與學說界就上開三類犯罪行為之論罪科刑面向予以歸納整理,並試行提出妥適的建議思維以供未來吾人論罪科刑之參考,期能就此範圍之學說與實務發展有所裨益。 就本論文各章之內容而言,第一章「緒論」係首先交代本論文之論述背景與問題意識、研究動機及研究方法等。 第二章「修正前刑法連續犯、牽連犯、常業犯規定之要件及廢除理由」係介紹修正前連續犯、牽連犯、常業犯之構成要件及廢除之理由、修法理由等。 第三章「連續犯、牽連犯、常業犯規定廢除後之論罪科刑-實務運用」係針對實務界自新修正刑法施行迄今,就上開三類犯罪行為之論罪科刑情形,分別擇具有代表性意義的各該案例整理歸納出相關的裁判發展趨向,並加以評析。 第四章「連續犯、牽連犯、常業犯規定廢除後之論罪科刑-學說理論」先從德國及日本在目前亦無連續犯立法制度存在的情形下,探討其等國內在此範疇的論罪科刑處理情形為何,予以介紹,裨供我國借鏡參考,至於是否能全盤引進援用,自需考量國家民情、法律背景之不同,而有磨合扞格之處,未必全數皆可採行,亦係當然。其次,從我國國內學說加以檢視,上開業經廢除之連續犯、牽連犯、常業犯之犯罪區塊所相對應的行為單複數概念及罪數(競合)等理論之內容,於其中揀選妥適可供解決目前論罪科刑問題之思維裨供參酌。而基於應對行為單數觀念提供共通之理論基礎及維持論理上之一致性的立場,本論文贊同學說上以發動行為之意思決定及因果流程之單複數來認定行為單複數之見解。此外,可以預見的是未來運用接續犯、集合犯等包括一罪以及想像競合犯、共罰前行為、共罰後行為之概念的範疇將愈形擴大,顯有深究其學說定義之必要性。最後,在數罪併罰亦擴大運用的情形下,定應執行刑及量刑問題,亦成為新興紛爭,本論文乃就此部分亦進行檢討思考。 第五章「結論」,本章綜合前揭各章研究後所得之小結及想法,分別簡要整理出上開實務界各具體案例之建議適用方向,以及相關論罪科刑之學說理論後,於第二節分別針對連續犯、牽連犯、常業犯廢除後,面對各種具體不同之情形,究應如何論處,提出嶄新之思維裨供未來實務界適用及學說界發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