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經由分析發現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具體運作形式之關鍵,從而實質控制董事會運作經營,本文分析,本國銀行產業屬於「集中型」股權, 本文亦認為主管機關應及早實施「提名委員會」,以及加強小股東特別選舉,促使產生能夠保護小股東權益之董事,進而加強董事之獨立性。「監督型」之董事會型態,能夠透過獨立董事真正之獨立性與專業表現,從事為公司決策把關,發揮監督功能; 「監督型」董事會之獨立董事薪酬機制,可連結獨立董事實際投入與產出,提供公司專業決策品質、意見諮詢、監督財務體質改善成果等等,有助於公司及股東之雙贏利益。營運風險之管理,除了提升法制化強度之外,更應借重「內部治理」與「外部監督」,有助於銀行風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