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推動政務執行政策,投入資源到結果產出的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徑即是透過「政府採購」,在資源有限之下,為達最佳資源配置效率,以公平、公開的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及確保採購品質;惟政府採購的完整建制,除有賴法制的建全外,另外重要的因素即屬「政府採購人員」,按採購業務屬於事務管理的一項,於機關管理中雖不可或缺,但顯然並未受到相當的重視。 本研究探討政府採購法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正式公布施行以來,國家環境檢驗機關辦理採購作業之實務現況,及國內相關文獻之研究結果,其間經九十年「全國行政革新會議」決議暨「全國經濟發展會議」共議,為提昇政府採購之效率及推動政府採購電子化,該法及相關子法曾做大幅度的修正及鬆綁;另為促使公務人員勇於任事,相關刑事法律亦就「圖利罪」,加列「明知違背法令」、「圖利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為法定構成要件,並將「圖利罪」修正為結果犯,刪除未遂犯之處罰。 研究發現自政府採購法鬆綁,與相關法律配合修正以來,政府採購免去上級機關的層層節制後,於採購程序及效率方面確有提高;但有關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的準則,及「綠色採購」的相關規定仍未完備;又「採購人員」的教育訓練,與法規修訂的幅度及範圍相較之下,顯有不足;並亟待整合資訊公告系統與網路投領開標系統,以建構完備的電子化採購環境等。 為提昇政府效率,政府採購法應寬採法規指導原則,由嚴格規定改為法規指導原則,以貫澈法規鬆綁,賦予各機關較高度之行政自主,以簡化採購程序;並積極推動「統一採購」及「綠色採購」,暨落實採購專業人員考試、訓練、核發證照與任免制度;於電子化採購環境方面,應加速整合電子型錄系統、資訊公告系統、網路領投開標及網路付款機制,建構政府採購電子商務環境,以提昇國家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