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您的圖書館登入
IP:3.16.136.129
  • 學位論文

台灣性交易管制法理與現狀的再思考─釋字第666號之後的管制

指導教授 : 官曉薇 王韻茹
若您是本文的作者,可授權文章由華藝線上圖書館中協助推廣。

摘要


台灣的性交易管制模式歷經多次更迭,至2009年11月6日釋字第666號解釋公布,大法官以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宣告實施多年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條款違憲。大法官非以憲法上其他基本權審查禁止性交易行為之合憲性問題,而係以「平等原則」為宣告,除了引起學界多所爭論外,亦形塑出往後性交易管制模式之可能性,即「娼嫖皆罰」、「娼嫖皆不罰」及「提高獲得性服務之成本」。 由於釋字第666號解釋係以「違憲定期失效」方式為宣告,系爭規定在大法官所訂兩年期限內仍有效力。本文統計2009年11月6日至2011年11月5日期間各地方簡易庭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所作之裁定,觀察出此段期間內警察機關仍持續取締性交易行為外,地方簡易庭法官確為釋字第666號解釋所影響,司法上呈現較為寬容的態度。然而,違憲法律的「繼續」有效,除了損傷人民的憲法感情外,由於司法機關考量違憲法律的適用與否而使的裁判結果不具可預測性,於此號大法官解釋中可具體看出。 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後,我國之性交易管制將朝向規劃「合法性交易區域」方式為之,中央將「合法性交易區域」之設置及管理權限授權地方政府。依據我國性交易管制經驗及觀察地方警察機關及司法機關之性交易取締事項之結果,「合法性交易區域」交由地方因地制宜並非無理。然而,由於設置「合法性交易區域」屬地方裁量範疇,在無地方自治團體劃設之情況下,性工作者面臨較該法修正前更嚴峻的境況,除了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處罰的對象,「娼嫖皆罰」所導致的客源減少、處罰行為的擴張、程序保障密度的減低以及直接和間接加重的罰則。此外,本文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修正意旨,亦嘗試提出避免性產業集中之「分散型」合法性交易區域劃分方式,供地方立法形成作為參考。

參考文獻


2. Catharine A. MacKinnon,人口販運、娼妓制度與不平等,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第44期,1-63頁,2013年3月。
8. 吳嘉樺,難以置信的真相─論釋字第666號解釋與社會變遷,台北大學法學論叢,第84期,71-184 頁,2012年12月。
16. 李惠宗,職業自由主觀要件限制之違憲審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八四號解釋評析,憲政時代,第30卷第3期,255-293頁,2005年1月。
17. 李麗芬,為什麼反對性交易合法化─反性剝削聯盟的主張,新社會政策雙月刊,第14期,41-46頁,2011年2月。
23. 林榛穎、林怡臻,媒體侵犯隱私權之判決研究,傳播與管理研究,第11卷第1期,3-28頁,2011年7月。

被引用紀錄


林孟弘(2015)。我國性交易管制與除罪化之研究〔碩士論文,國立臺北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23-1005201615091097
徐國峯(2015)。色情仲介業進入社區治療之意義〔碩士論文,國立臺北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23-1005201615084413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