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性交易管制模式歷經多次更迭,至2009年11月6日釋字第666號解釋公布,大法官以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宣告實施多年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條款違憲。大法官非以憲法上其他基本權審查禁止性交易行為之合憲性問題,而係以「平等原則」為宣告,除了引起學界多所爭論外,亦形塑出往後性交易管制模式之可能性,即「娼嫖皆罰」、「娼嫖皆不罰」及「提高獲得性服務之成本」。 由於釋字第666號解釋係以「違憲定期失效」方式為宣告,系爭規定在大法官所訂兩年期限內仍有效力。本文統計2009年11月6日至2011年11月5日期間各地方簡易庭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所作之裁定,觀察出此段期間內警察機關仍持續取締性交易行為外,地方簡易庭法官確為釋字第666號解釋所影響,司法上呈現較為寬容的態度。然而,違憲法律的「繼續」有效,除了損傷人民的憲法感情外,由於司法機關考量違憲法律的適用與否而使的裁判結果不具可預測性,於此號大法官解釋中可具體看出。 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後,我國之性交易管制將朝向規劃「合法性交易區域」方式為之,中央將「合法性交易區域」之設置及管理權限授權地方政府。依據我國性交易管制經驗及觀察地方警察機關及司法機關之性交易取締事項之結果,「合法性交易區域」交由地方因地制宜並非無理。然而,由於設置「合法性交易區域」屬地方裁量範疇,在無地方自治團體劃設之情況下,性工作者面臨較該法修正前更嚴峻的境況,除了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處罰的對象,「娼嫖皆罰」所導致的客源減少、處罰行為的擴張、程序保障密度的減低以及直接和間接加重的罰則。此外,本文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修正意旨,亦嘗試提出避免性產業集中之「分散型」合法性交易區域劃分方式,供地方立法形成作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