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視「大眾捷運法」第7條規定,顯示捷運建設不僅是一種交通運輸工具,更是賦予其對地方都市空間再結構的期待,且迎臂性之捷運建設暨所需用地開發,具有創造巨額開發利益之潛力。亦即面對捷運建設所需用地變更及開發作業,政府應建立一套具有理論基礎之執行準據,以維地方自治功能,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並促進整體都市合理發展。本文擬從「主導計畫」、「用地變更」及「土地開發」等現行法令規定,分別藉由「地方自治之制度保障」、「行政運作之整合效率」及「大眾運輸導向發展」等理論,作為陳述分析之立論基礎,並以「機場聯外捷運計畫之機場至中壢段用地變更」案為例,提出實際作業時之若干經驗及建議,期供相關案件之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