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三當事人之勞動型態中,勞動派遣與承攬、職業介紹、在籍出向等型態極為類似,勞動派遣法制定時首先應區別上述各種勞動型態,以免發生混淆。同時,勞動市場上為規避勞動派遣法之各種規範,業者以偽裝承攬或在在籍出向等形式,大行勞動派遣之事實頗多,尤其外籍勞工的領域更是屢見不鮮,使勞動派遣法之實效性大打折扣。日本勞動派遣制定至今已有十七年之歷史,該國累積之經驗頗為豐富,足可為我國制定勞動派遣法之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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