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是聯合國(UN)的創始國之一,其所參與UN事務的積極程度遠超過其人口的規模。澳洲曾於一九四六一四七年、一九五六一五七年、一九七三一七四年與一九八五一八六年四度擔任UN安理會非常任理事國。一九九六年企圖爭取第五度非常任理事國的席次,但遭葡萄牙以些微的票數擊敗。此一意外失敗,雖然並未減少澳洲對UN的承諾,然而或許會使現任政府更加相信增進國家利益的較有效而直接的方法是雙邊的管道。與中共的人權對話堪稱是個例子。另一個例子是澳洲在處理東協國家人權問題時表現得比較能理解與容忍東協國家所宣稱的「亞洲價值」。同時,在東亞金融危機時,澳洲也為東協國家說項爭取國際貨幣基金(IMF)的經援。此外,澳洲也積極在國際上推動裁軍。幾年前,澳洲設立裁軍大使(Ambassador for Disarmament)的外交職位。再者,在澳洲的協助下化武公約(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在一九九三年終獲簽署。一九九五年澳洲政府又成立坎培拉核武裁軍委員會(Canberra Commission on Nuclear Disarmament)為促進廢棄核武而努力。由於澳洲是個既擁有很長的貿易與通航水平線又擁有豐富海洋資源的大陸島,澳洲自然極為重視海洋法。澳洲是從頭到尾都參與聯合國第三屆海洋法會議(UNCLOS III)協商的積極份子,也是「公約之友(Friends of Convention)」集團的成員。在那次會議即將流會的前夕仍力圖做最後努力試圖說服美國簽約未果。其後,在一九九四年的執行協議(ImPlemontation Agreement)過程中澳洲扮演領導的角色,使一九八二年的聯合國海洋法有關深海海床的第六部份(PartXI)做了重大修訂。國家承認在國際法上的本質究竟屬於建設性的(construc-tive)抑或宣告性的(declaratory)仍有相當大的爭議。贊成前者的學者主張任何擁有國家特質的實體在未獲國際社會其他成員承認為國家以前不能算是國家與國際社會的一員。然而支持後者論點的學者則認為任何實體一旦具有國家最基本的特質就可自動成為國家,所謂承認只是表示其他國家願意與該國建立關係,並非意味著其他國家有權否認該實體為國家。儘管由於澳洲致力於維持與改善跟北京的關係使坎培拉與台北的關係充滿了法律與政治的障礙,但是澳台關係仍然顯得相當成功。當信心不斷增加,尤其是後者的關係,澳洲有可能採取較大膽的措施將其與台北的關係帶出陰影。澳洲也許缺乏像美國一樣地擁有以經軍為後盾的政治意志力敢明目張膽地與台灣發展如台灣關係法與防衛台灣的承諾這種關係,但是坎培拉當局在未來仍有可能採取一些小規模、謹慎而重要的措施來改善澳台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