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保護要件之探討,係屬著作權法上之重要課題。其中又以原創性及創作性之概念,在我國學理及實務見解尚存不少值得研究之餘地。因此,本文擬以法院代表性判決作爲論述著作之原創性之出發點,進而比較外國立法例(特別是美國、德國及日本法),最後提出個人建議,在用語方面,因將原創性宜限縮於「獨立創作」的概念,並於著作要件中,增列「創作性」要件。在法源依據方面,由於著作權保護要件及著作概念係著作權存否判斷之重要關鍵,且其中又以原創性與創作性概念之明確化,居於極重要地位,故爲避免法院未來解釋與適用著作權法時產生不必之誤會或爭議,建議未來可於該法中明定著作之概念與要件作爲其法律適用之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