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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網際網路交換中心業務於我國電信法上定位之探討

摘要


網際網路交換中心主要提供網路服務提供業者一個實體互連環境,使ISP得以在該環境中彼此進行網路流量的交換。早期由於科技所造成的不確定性,電信主管機關乃將網際網路交換中心業務列為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之一。但是,多年的發展下來,實務的運作上亦是多是將網際網路交換中心業務視為一項單獨的業務,故如仍將網際網路交換中心業務視為網際網路接取服務的範圍似與社會通念不符合。其次,從法律規範角度來看,IX業務與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二者的性質並不完全相同,前者具有準載具業者之性質,是以ISP為主要客戶,提供其他ISP網路骨幹服務,後者以終端消費者為主要客戶,提供網路終端使用者接續網路的服務,依此,對於二者的管理上應要有所區別才是,如果不將其獨立為一項電信服務,與網際網路接取服務適用同一管理模式,將會發生疑義,例如IX業務並無網路互連或普及服務規定之適用的必要性。依此,本主管機關宜摒除過去的管理模式,而將IX業務獨立成為一項單獨的電信服務,依其特性做出適性的管理。至於該如何規範IX業務,則已超越本文預定的研究範圍,而有待未來更進一步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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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琳君(2009)。通訊傳播規範於數位匯流下之困境與變革:以多合一服務(Triple-Play Service)為中心〔碩士論文,國立交通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42/NCTU.2009.0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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