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烏拉圭回台談判結束後,視聽產業又經歷了數位革命之衝擊。科技的我展已經使過去之貿易協定無法涵蓋今日的科技問題。GATS下之電信服務與視聽服務之分類基礎,在數位網路發展過程中,逐漸失去明確之分界。電信/視聽二分法而臨了極大之考驗。本文在強調該等差別待遇違反技術中立原則之後,認為WTO會員必須重訪所有關於「視聽服務貿易自由化下之文化保護」的辯論,以處理數位時代之視聽服務貿易問題。 視聽服務部門所強調之文化保護,是要維繫一個本國閱聽人能動態地演繹與交流價值的論壇。在全球經濟活動分工與整合之過程中,「文化」不可能置身於貨品與服務跨國流動之外。文化商品「服務業化」之趨勢,激化了文化與貿易之緊張關係。就實質意義而言,視聽服務已經被納入GATS服務貿易自由化之框架中。「文化政策」,在GATS架構下並無正式之法律上特殊地位。然而,GATS承諾表之彈性設計,確實在現階段為各國視聽政策保留一定程度的發展空間。 但是,科技的發展提高了一國政府強化本國文化認同之困難度。國家對於個人視聽產品與服務之選擇,已無法有效干預。管制界線的模糊化、新興服務型態的加入以及新技術對於視聽產品在國界間流動之推波,已使得視聽服務貿易自由化與各國文化政策的對立,更趨複雜。舊有之用以維繫本國人民對話論壇之「本國自製比例」等播放要求,在數位時代面臨合理性與可行性之質疑。為建立能因應資訊通信科技發展之文化保護機制,未來服務補貼談判中,會員對視聽服務之補貼措施的允許性應有文化面向之特殊考量,並賦予文化政策特別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