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的趨勢中,保障勞動人權是普世價值,勞工中的弱勢族群年少勞動者一更是需要特別加以關心的一群。鑑於年少者為國家未來主人翁,攸關一國未來之發展,相較於成年人,其生理發育、心智成熟度仍有不足,各國莫不立法對其勞動條件序以規範,以避免其過早受僱工作,及從事過於繁重及危險之工作。在發展趨勢上,國際勞動公約所對於童工之保護範圍也是不斷擴大與補充。目前有關年少者勞動保護之國際勞動公約與建議書內容以及各國立法之勞動條件,大致為最低受僱年齡、夜間工作、健康檢查及危險有害工作之特殊規定。我國憲法第153條第2項規定,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序以特別之保護。以保障其身心安全健康成長,並兼顧學業發展。雖然我國對年少者勞動保護問題已有相關勞動規範,但仍有法制不足的情形。「勞動基準法」第5章關於童工之規範(第44條至第48條)及「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0條童工工作之限制,均已逾20年。時空環境變遷下,實有重新檢討之必要。本文以比較法的方式,研析外國年少者勞動條件之相關立法例,同時檢視我國現行相關勞動法規,參酌比較後並提出修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