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經濟快速的移轉及跨國企業人才移動變化下,當前我國勞資關係確實產生了重大之變革,然而與勞資雙方緊密聯繫之途徑係為勞動契約,因之,勞動契約是規範勞資雙方權利義務之依據,也是以勞動契約之訂定成立勞雇關係,然而環視我國勞動法令中對於勞動契約之規範保護,勞動契約法於民國25(1936)年制訂公布,迄今未具體有效落實,惟目前現行有效之勞動契約法律規範,僅有民法第2篇之「僱傭」以及勞動基準法第二章「勞動契約」專章規定;但因民法有關「僱傭」之內容,對於勞動者在勞雇關係中之從屬性及保護勞工之特殊性均未考量;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專章中對於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也並未明確規範,致使勞工往往為能尋求一份工作並在資訊不對稱之下,會形成任由資方輕易掌控主導,而造成勞方之權益受損;因之,筆者擬從我國勞動三法,做若干層面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