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您的圖書館登入
IP:3.142.171.180
  • 學位論文

論被告因不法行為而喪失對質詰問權—以美國法為借鏡

Forfeiture by Wrongdoing - Lessons From American Law

指導教授 : 王兆鵬

摘要


在今日,不論係英美法系或大陸法系的法律制度,亦不論刑事審判制度採取當事人進行主義,或是職權進行主義,刑事被告對質詰問權之保障儼然已成為潮流趨勢,許多國家的憲法或刑事訴訟法,皆有刑事被告享有對質詰問權之明文規定。惟必須正視的是,被告對於證人之恐嚇、威脅問題層出不窮,被告對於證人為恐嚇、脅迫,甚至為人身傷害等行為,無非是避免證人於法庭上作證為不利於自己之陳述,若證人無法到庭作證,不但可以免於法庭得知不利於己之證言,更可以藉由主張對質詰問權而排除證人先前於審判外所為之不利陳述。如此一來,對質詰問權保障被告,避免被告因他人之任意指摘而身陷罪責之美意即無法達成,並進而可能影響訴訟結果的公平性。 權利不應遭到濫用已然是放諸四海皆準的普世原則,在我國,自然亦有維持司法程序公平進行之需求,此外,我國之證人保護制度包含身分保密以及人身安全保護,然在因先天、後天環境均有所限制而無法確實有效發揮的情況下,有何方法能夠避免被告濫用對質詰問權而維持審判結果之公平,並能保護被害人免受被告干擾? 美國法上為了解決此問題,並為確保裁判結果之正確性不至因被告之不法行為受到影響,沿襲發展英國普通法上之失權法則,在被告以不法行為干擾案件中之潛在證人,以致該證人無法於審判中出庭作證時,適用此原則以沒收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在歷經失權法則於聯邦證據規則之成文化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近年來對於傳聞法則與對質詰問權關係見解之轉變以及各州法院不斷的適用操作後,失權法則之相關要件以及理論基礎在美國法上已漸具雛形,相當值得以之為借鏡。本文乃藉由對質詰問權之歷史發展出發,並自我國之法律規定、司法院釋字及學說、實務上之相關操作等角度探究我國對質詰問權之內涵與例外,以及對質詰問權與傳聞例外規定之關係。進而參考美國法上為解決被告干擾證人之問題、避免被告濫用對質詰問權而發展之「失權法則」之解釋與理論基礎,探討失權法則在我國適用之可能性,並嘗試就如何適切的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融入「失權法則」之相關規定提出建議。

參考文獻


14.林永謀,刑事訴訟法釋論(中冊),自版,2007年2月。
22.黃朝義,刑事訴訟法,一品,2007年。
1.王兆鵬,對質詰問權與強制取證權,台大法學論叢,第28卷第3期,1999年4月,頁179-244。
16.林鈺雄,對質詰問之限制與較佳防禦手段優先性原則之運用:以證人保護目的與視訊訊問制度為中心,台大法學論叢第40卷第4期,2011年12月,頁2323-2395。
5.許家源,證人刑事免責制度之研究,國立台北大學法學學系碩士論文, 90年6月。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