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菸是種充滿爭議的商品,愛者愛之,恨者也恨之。由於香菸對健康的有害性,政府必然嚴格管制,但對於香菸廣告的管制也需要相同嚴格?這是值得討論的問題。本文藉由商業言論自由理論的角度以討論菸害防治法第九條關於香菸廣告規範的合憲性問題,並介紹美國聯邦法院於2001年對於麻州一個類似全面禁止香菸戶外廣告的法規,及我國2004年大法官會議解釋第五七七號解釋關於菸害防治法第八條菸品標示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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